区府公文处理试行方法第一条为推进全区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3号)和《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府〔〕1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市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
第三条公文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不误事、不误时、不泄密
第四条公文处理实行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并用,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进本系统或本单位的办公自动化,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实行网上办文
区直机关之间非涉密公文原则上采用电子公文从机关公文专网传送,涉密公文按保密管理规定传送,不实行网上办文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切实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室(或其指定的相关科室,下同)为本单位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内设机构无办公室的机关,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相关科室主管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具体负责公文收发、管理、归档等工作
第八条区政府办负责指导全区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对各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对于制发公文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规范要求,或办理公文不及时,且整改不力的,区政府办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章公文的收进与办理第九条各级行政机关收到的公文(包括电报)一律由办公室受理
已接入机关专网的各行政机关,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收发电子公文,每日上网收取公文不少于4次
第1页共7页第十条办公室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公文应当进行审核,凡文种、格式和行文规则等不符合《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