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第七章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卫生检疫第三节传染病监测第四节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第五节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第六节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第七节法律责任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一、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国境卫生检疫这是调整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检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因此,也有人将国境卫生检疫法称之为在国境口岸、关口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
国境卫生检疫可以分为海港检疫、航空检疫和陆地边境检疫,具有以下特征:①对内是行政执法活动,对外是维护卫生主权的国家行为;②主体是法律授权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暨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③是以国境口岸为依托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④是以医学等自然科学为主要手段的执法行为;⑤是以防止传染病传人传出,保证食品和化妆品的卫生,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的执法活动
2001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其职责之一是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包括: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二、国境卫生检疫法与国际卫生条例《国际卫生条例》(IntenationalHealthRegulation)是世界卫生大会制定并经各国政府批准的涉及国际卫生领域的多边性的国际公约
《国际卫生条例》是为预防鼠疫、霍乱、天花、黄热病、斑疹伤寒和回归热6种传染病的传播而制定的,于1951年经WHO成员国审议通过
于1969年进行了修改并重命名为《国际卫生条例》(IHR)
三、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国境卫生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