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所属层级类别]:广西[所属类别]:交通运输[生效日期]:2001-03-07[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是否有效]:有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保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促进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社会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北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第二条凡在北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经营业户),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本办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标志牌”的5座以下的轿车;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根据乘客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行驶、上下及等待,以计程、计时形式收费的—种不定线路的营业性汽车客运。第四条北海市交通局是北海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运政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公安、工商、物价、城管、技术监督、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对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北海市出租汽车经营实行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的方针。出租汽车数量由北海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实施宏观调控。第六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招标议标,有偿使用,标的费收入纳入地方财政,主要用于城市站场建设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招标或议标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营运车辆经营招标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二章开业、变更与歇业管理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业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组织条件l、有完善的企业章程;2、有合法的法定代表人;3、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二)人员条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驾驶入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财务会计、统计各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的专业人员。(三)资金条件除固定资产外,须有不少于营运车辆总值5%的流动资金。(四)车辆条件1、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车辆不少于30辆;2、经营的车辆达到一级车况;3、具备有效车辆行驶证。(五)设施条件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其面积不得少于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二倍。3、租赁停车场地的,租赁合同期不得少于—年。第八条开业审批程序(一)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向道路运政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北海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二)其他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单位应持上级机关证明,向北海市运政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运政机构根据北海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和申请者条件进行审核,并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30天内作出答复。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通过招标议标确定的,有关手续按招标议标的规定办理。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由北海市运政机构发给《经营许可证》;(三)申请者凭《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四)申请者持工商、税务部门的注册登记手续,到运政机构领取《道路运输证》和“出租汽车客运标志牌”投入营运。第九条营运车辆购置应遵循先申请后购车的原则。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业户分立、迁移的须报原批准开业的部门审批;合并、改名的需报原批准部门备案,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业户停业、歇业须提前30日向批准开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缴回《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标志牌”、票据,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第十二条运政机构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业户、车辆经营资格及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经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审验不合格的,由审批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营运机动车驾驶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第三章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第十三条出租汽车除符合公安车管部门对机动车辆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在车辆前门两侧喷有经营业户名称,服务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