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十级伤残给付保险条款安邦财险(备-意外)[2010]附1983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依照主险合同约定应承担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对应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以本保险合同所附《十级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为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所附《十级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或双方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第三条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条款适用第四条本保险合同所记载事项,如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未尽事宜,适用主险合同的规定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级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等级项目残疾程度给付比例第一级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100%第二级九十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十手指缺失的(注6)75%第三级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