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教发〔2010〕09号关于修订“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试行)自2002年公布实施以来,为把好教师资格认定的身体素质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情况变化,经研究,决定对《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一、取消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中明确规定:“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为贯彻落实—1—国家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精神,规范我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今后,我省在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中取消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二、取消体检中的身高、体重限制《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试行)第二款第十七条关于身高体重的限制,近年来在实施过程中不能与现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03年3月3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相衔接,根据部分学生实际情况,在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中取消身高、体重的限制
教师招聘有关身高、体重标准,由用人学校自行确定,择优录用符合条件者
现将修订的《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二○一○年四月六日—2—主题词:修订教师资格体检办法通知江西省教育厅办公室2010年4月14印发—3—附件: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为组织做好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根据《江西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对象除已有规定外,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体检
二、体检标准体检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