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申领养老金与按时退休有何不同
张女士系上海某建材公司财务总监,工作地点在上海
双方于2008年1月1日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
由于临近年关,从2010年10月起,公司HR开始对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关系和假期及待遇给付问题进行年终梳理
梳理过程中,公司发现张女士于2010年11月31日即满五十五周岁
根据原有规定,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会超过其退休年龄,此次实为相关经办人员疏忽导致
再三斟酌之下,公司HR考虑到张女士作为公司高层,平时工作敬业、认真负责,既然公司已承诺其劳动合同于2012年年底到期,而再招募新人亦需另花精力,不如继续“用”张女士至劳动合同到期,故而作出了继续留用张女士的决定
但在如何确定双方劳动权利义务问题上,却遇到了难题
张女士提出:既然双方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公司就应依照劳动合同所约定内容向其给付相关待遇
公司虽同意推迟为张女士办理退休手续,但公司认为即不一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张女士给付具体待遇
延迟申领养老金与按时退休有何不同
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给我们带来了哪些权利和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
据此可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长于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但“约定不能对抗法定”,只要到达法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虽然张女士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但张女士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事实成立于前者之前,因此,公司有权在其满退休年龄之时即为之办理退休手续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规定,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