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分红执行及股东欠款与股东分红抵消的问题活着的法律案情与争议:假设有一家公司由股东A和股东B共同投资设立
双方商定,在公司向股东分红时,如果股东有拖欠公司借款未还的,公司有权从股东分红中直接扣减该股东拖欠的借款
2013年12月初,因债务纠纷,第三人C向法院申请冻结了股东A持有的公司股权
现经审计,股东A可以从公司分取2013年度股利1200万元,公司尚未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同时股东A还拖欠公司借款1000万元未还
公司和股东B主张股东A对公司的欠款应从其分红中直接扣减,剩下的分红才可以分配给股东A并用于清偿第三人C的债务
第三人C主张股东A可以从公司取得的分红,应先用于清偿第三人C的债务,若有剩余才可与股东A拖欠公司的借款进行抵消
法律问题:从上述抽象简化的案情,我们可以提出两个法律问题:一、分红在什么条件下才是一种可以执行的财产
二、第三人查封股权的,第三人的债权与该持有该股权的股东所欠付公司的债权哪个优先
以下分别具体分析:一、分红在什么条件下才是一种可以执行的财产
股权被冻结时,公司未作盈余分配决议,法院能否基于冻结裁定直接划扣相应股权收益
肯定的意见认为法院有权依据股权冻结裁定直接划扣相应股权收益,主要理由如下: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第53条规定“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冻结、拍卖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亦明确:“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
上述规定已经承认了股权收益属于冻结裁定的被执行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