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分类经营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推动我市林业改革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实施森林分类经营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意义实施森林分类经营,是进一步深化林业改革、改变传统管理方式、实现林业经营集约化的重大举措;是用市场经济规律指导商品林经营、促进公益林保护、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生态建设、解决林业投入不足的有效办法;是深入推进林权制度改革、规范森林资源合理流转的重要内容;是统筹城乡发展、完善和提升投资环境的需要;是建立林业生态体系、产业体系、生态文化体系,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使有限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的重要基础
通过实施分类经营,可使经营对象整体功能得到最佳发挥,实现高效经营,同时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的关系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森林分类经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森林分类经营的指导思想是
根据社会对森林生态功能和经济价值的不同需求,按照林业发展和市场经济规律要求,从森林分类入手,优化资源配置,明确界定政府与森林经营者的责任,构造新型的林业经营管理体制和发展模式,实现林业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对接,促进林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森林分类经营的基本原则是:一是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各地要将森林分类经营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正确处理林业生态体系建设与林业产业体系建设的关系,注重生态建设又不忽视产业发展,提高林业生产力和整体产出功能
二是坚持“全社会办林业”的原则
要充分调动全社会发第1页共5页展林业的积极性,大力鼓励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通过各种方式依法参与森林分类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