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各民族陆续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铲除了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的阶级根源,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逐步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但在学习过程中,有不少同学不能从整体上把握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或者认识不全面
在此,结合教学实践,谈谈如何正确理解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不当之处,请广大同仁多批评指教
我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认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1、含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2、地位: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3、民族自治地方分三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4、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双重地位:自治地方一方面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一方面又是国家统一领导下享有自治权的自治地方
5、自治机关: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的职权具有两重性,在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6、自治权: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
自治权包括立法自治权、变通执行权、经济自治权、文化管理自治权、其他自治权
7、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以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的,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
8、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1)区别:①目的不同
民族区域自治是为解决民族问题而实行的区域自治与民族自治相结合的制度;特别行政区自治是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而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赋予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制度
②适用区域不同
民族区域自治的适用区域是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自治的适用区域是港、澳等地区
③自治程度不同
特别行政区的自治程度要高于民族区域自治
前者享有“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