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沙龙会-张诗晴入、离职管理风险控制议题录用与考核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离职管理难题一:录用与考核某欧洲公司通过猎头公司招聘研发经理一名,签订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三个月
工作两个月后,公司做全面背景调查时发现其工作履历造假,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其作解雇处理
仲裁请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诉讼期间的劳动报酬
(预计36万元人民币)录用案例:案件焦点录用条件的设置1
招聘广告(认刊书、报纸、网络公司确认函)/猎头公司确认函2
录用确认信(一式两份)入职资料的审查1
入职登记表避免简称/缩写/正楷书写填写资料完整2
签名字样的确认电脑用户名及密码电子邮箱地址及收件人名称显示中英文签名字样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试用期考评案例某保健饮品公司招聘销售代表10人,入职培训3日后组织销售代表做路跑培训
黄销售代表在培训当日下午打卡后未按照要求拜访小店,而是返回酒店休息被发现
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其劳动合同黄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申诉期间劳动报酬提请劳动仲裁予以支持
案件焦点:1
试用期录用条件的设置量化考评VS质信考评2
考核方式的送达(员工知情权)书面签收/电子邮件3
企业随时解约权力的保障试用期届满考核的弊端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