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1999年5月5日公布,200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05年2月25日第二次修订CCAR-121FS-R2《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目录A章总则4B章运行合格审定的一般规定7C章管理运行合格证持有人的一般规定12E章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航路的批准16F章补充运行的区域和航路批准19G章手册的要求22H章飞机的要求26I章飞机性能使用限制29J章特殊适航要求36K章仪表和设备要求39L章飞机维修64M章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的要求70N章训练大纲73O章机组成员的合格要求88P章机组成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95Q章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和值勤时间限制100T章飞行运作102U章签派和飞行放行119V章记录和报告132W章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ETOPS138X章应急医疗设备和训练149Y章罚则150Z章附则152附件A定义153附件B急救箱和应急医疗箱156附件C本规则第121
161条规定的应急撤离程序演示准则158附件D飞行训练要求160附件E熟练检查要求172附件F民用飞机训练分级180附件G高级飞行模拟机的使用181附件H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ETOPS——运行和飞机合格审定要求183附件I多普勒雷达和惯性导航系统192第二次修订说明196A章总则第121
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保证其达到并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3条适用范围(a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实施的下列公共航空运输运行:(1使用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2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