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认定发表时间:2013-09-29发布者:Admin点击率:1997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王永建郑维佳【内容提要】随着政府对房地产调控的深入和全球经济的下滑,出现了不少中小业主因资金链断裂而难以偿还贷款所引发的纠纷,由于对案件争议焦点——即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认定没有形成统一意见,导致了不同地区出现不同的判决
本文从对现有判决和现有相关法律立法目的的探究开始,参考香港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做法,分析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所产生的效力,为涉案各方寻求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以期能够更好地处理此类案件
【关键词】判决、立法目的、香港制度、准物权、优先受偿、单方解除合同近年来,随着政府对房地产调控的深入和全球经济的下滑,导致之前投资于房地产的小业主资金链断裂,难以偿还贷款,此类案件近期较为频发,涉案各方以何种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关键取决于对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效力的认定
我国现行法律对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一直没有做明确界定
这导致实务中出现两大难题:一是银行债权根据该登记是否对抵押物,即涉案房屋有优先受偿权二是房产商因担保责任代偿小业主的欠款,此时小业主未直接对其违约,房产商能否超越合同相对性单方解除合同
对两大难题的解决方式直接决定银行和房产商在小业主逃避债务时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这不仅关系到金融机构房产信贷资金的安全,也会影响房地产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下面笔者先对内地目前法律实务中的两种认定进行分析:一、目前内地法律实务中对该登记效力较常见的两种认定第一种认定认为该登记在正式的房地产登记手续办妥前,仅产生一种合同期待权,不认可该登记产生抵押物权效力
如2009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银行诉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纠纷案件中,承办法官认为:借款人以预售的房产进行抵押预告登记时,该房产并非属其所有,该预告登记实际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