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工作,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第三条接种疫苗是预防、控制和消灭传染病的有效措施,由于疫苗和受种者方面的因素,还不能避免极少数人在接种疫苗后出现异常反应,因此有必要对发生异常反应的受种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预防接种则是为以上目的在人体接种相应疫苗的医疗行为。根据《条例》规定,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3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愿自费受种的其他疫苗。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受种者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所有由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简称接种单位)中接种了合格的疫苗后发生异常反应所涉及的补偿情况。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三)因接种单位违反《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第七条因接种第一类疫苗或接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厅统一组织、安排的强化免疫和应急接种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4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或者从财政下拨专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经费中支付。经盟市和旗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或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群体性和应急接种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由盟市和旗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各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第八条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第九条对疫苗质量原因或者疫苗检验结果有争议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原因给受种者造成损害,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办理。第十条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不予补偿;实施接种者在实施接种前未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则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或因心理因5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以及预防接种偶合疾病造成的死亡不予补偿。第十二条在预防接种异常接种事件处理期间,当事人的诊疗费等一切费用先由当事人支付,待有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时,再按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如果发生死亡进行尸检,尸检费用先由提出尸检的一方垫付,尸检确认是由预防接种引起的死亡,一类疫苗尸检费用由自治区或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支付,二类疫苗尸检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是由预防接种引起的死亡,费用由提出尸检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