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工作,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条接种疫苗是预防、控制和消灭传染病的有效措施,由于疫苗和受种者方面的因素,还不能避免极少数人在接种疫苗后出现异常反应,因此有必要对发生异常反应的受种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预防接种则是为以上目的在人体接种相应疫苗的医疗行为
根据《条例》规定,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3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愿自费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受种者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所有由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简称接种单位)中接种了合格的疫苗后发生异常反应所涉及的补偿情况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三)因接种单位违反《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