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3年8月30日目录1范围1
1规范性引用文件2术语和定义1
3轻微伤3总则4损伤程度分级1
1颅脑、脊髓损伤2
2面部、耳廓损伤3
3听器听力损伤4
4视器视力损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2术语和定义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1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1鉴定原则4
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