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法学2005年第12期论版权“间接侵权”及其规则的法定化●王迁3Ξ【内容摘要】版权法理论中的“间接侵权”是指那些本身虽未直接侵犯版权专有权利,但却与他人“直接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早期版权法中“间接侵权”规则只是一般侵权法规则的适用,已经不能适应高科技时代加强版权保护和促进特定相关产业发展的现实政策需要
在版权法中对“间接侵权”规则加以具体规定,即实现“间接侵权”规则的法定化已成为国际趋势,这也是我国未来在修订《著作权法》时应采取的立法策略
【关键词】间接侵权直接侵权帮助侵权从属侵权在版权法理论中,一直存在着对“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划分
①“直接侵权”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也缺乏“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等抗辩理由,而实施受版权人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复制、发行、表演和改编作品等
②这是被各国版权法普遍明文规定的一类版权侵权行为
但是,即使行为人并未直接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果其行为与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一些国家的版权法或司法判例也将这类行为规定为侵权行为
由于这类行为构成侵权的原因,并非是其直接侵犯了版权人的专有权利,因此被称为“间接侵权”
对于“间接侵权”,我国现行版权立法中是有零星规定的,如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有关持有侵权软件复制品者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
持有软件侵权复制品并没有直接侵犯任何一项版权人的专有权利,因此从逻辑上看,这种侵权行为只能被归于“间接侵权”
但是,对于“间接侵权”,现行立法中并没有成体系的完整规定,学术界的讨论和研究也比较少
这种现象与我国目前的版权保护水平是相适应的:在版权制度建立的初期,立法和执法的重点应当是制止那些直接侵犯版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
同时,在以往的技术条件下,只有那些具备一定财力、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经济实体才有可能实施严重损害版权人利益的“直接侵权”行为,版权人通过追究“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