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相互持股现象卢晓光【学科分类】公司法【出处】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01期【写作年份】2001年【正文】在我国企业体制改革过程中,逐渐出现了不少相互持股现象,在政策上也得到了支持,对此理论界有的论者表示赞成乃至积极提倡,而有的论者则极力反对,分歧较大
为此笔者做了一些探讨,形成为下文,希望能加深对相互持股现象的认识一、概念和形态相互持股,又称交叉持股(Cross-share,hold-ing),有学者将之定义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基于特定目的,互相持有对方所发行之股份,而形成企业法人间相互持股的现象”;有的学者则认为“相互持股就是指一家公司存在控股股东的公司持有控股股东或者处于该股东控制链中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有学者根据对相互持股现象最为流行的日本的考察,将之定义为:“所谓法人相互持股是指在战后日本发达的股权法入化现象的基础上,法人企业作为稳定的大股东互相持有对方法人企业股票从而在法人股东间形成了一种长期而稳定的持股关系”
这三种定义的基本含义是一致的,都是指企业法人互相进行投资,互相成为对方的投资人而持有权益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在非股份公司类型的公司和企业中,投资人的出资是不被称为“股份”的,因此它们之间和它们与股份公司之间的相互投资不能称之为“相互持股”,但其本质是与股份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是一样的,因此为尊重以前研究的习惯和行文方便,笔者都称之为相互持股
公司之间相互持股现象的形态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作出划分
根据相互持股公司之间具有母子关系观察,可以分为垂直式的相互持股和水平式的相互持股,前者是指在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的同时,子公司也持有母公司的股份,但数额不足以改变母子公司的关系;后者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之间相互持有股份,但这些公司之间并无母子公司关系
这种分类突出了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的相互持股现象的重要性,并且可以将其纳人到传统母子公司理论中,这同时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