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来源:陕西民政时间:2012-06-2511:10陕政发〔2012〕2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第9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发挥他们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经过市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
根据社区人口规模,一般配置5—9人,规模特大的可适当增加
第三条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二)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三)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服务站的管理和监督,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四)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人口登记、劳动就业、文化体育、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社区教育、房屋租赁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