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用房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况反映与诉求报告恒盛炜达(南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恒盛尚海湾附3-106商业用房于20XX年11月2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近期发现该房屋有重大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业主20XX年2月22日向贵公司工程部反映情况,工程部派员前往现场察看,并留下影像资料(附后)
目前,发现如下4个方面的问题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功能和房屋安全:1
房屋混凝土地面下沉;2
混凝土地面下素土呈弹簧土状(有视频资料);3
顶棚渗水出现“吐碱”现状,现浇板强度及施工质量不合格
大门玻璃两扇破损,门窗材质、配件不符合高家强制性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2]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1页共13页鉴于出现以上质量问题,业主提出如下3点诉求:1
要求在XX市公正处公证、XX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全程监督下对该房屋质量进行全面鉴定;2
要求恒盛炜达(南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房屋质量鉴定报告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整改方案,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