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任人员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行政机关首长、分管负责人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建立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各项行政管理制度
第六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过错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七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首长承担行政过错责任:(一)对上级决定、决议拒不执行;(二)机关效能低下,影响全局工作;(三)违反行政决策程序,对城乡规划重大调整、重大项目建设、国有资产投资、资金使用、国有企业改制等作出错误决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四)违法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五)不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六)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责成解决或者纠正第1页共9页的事项,不解决、不纠正;(七)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以及法定监督机关的决定;(八)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或者防范、救援、救治不力;(九)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以致发生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