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法律程序与“最低限度的公正”——从行政程序角度的考察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06-05-1516:20:00]作者:王锡锌编辑:studa9ngns内容提要文章通过对正当程序自二十世纪70以来的发展所进行的简要考察,试图解释在不断变动的正当程序实践背后某种不变的价值
以此为思路,文章提出了“最低限度公正”之概念并运用这一概念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中的公平与效率之争进行另一种角度的思考
主题词正当程序尊严本位最低限度公正行政程序法一、序论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更为准确地说应为“正当法律过程”,1是美国宪法修正案所确立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但对于什么是正当法律过程、正当法律过程在制度上应当具备哪些要件等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都不甚明了
从法院适用正当程序条款的实际情况看,该条款具有一定的“弹性”,但不论是法院还是学界都认为,这种“弹性”只有在确立了一种稳固的、包含价值导向的基础作为原则性要求时,才能具有合理性,才能限制恣意
缺乏某种原则的“弹性”并不是灵活性,而不过是恣意或反复无常的代名词
2因此,对正当法律过程的考察,必须将其基本原则与精神作为重点
就正当法律过程条款适用的理论实践来看,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实质上对政府的活动施加了两方面的限制,即“程序的正当过程”(proceduraldueprocess)和“实体的正当过程”(substantivedueprocess)
实体的正当过程指当政府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以证明其行为的必要性
换言之,实体性正当过程要求政府必须为其行为提供正当化的理由
实体性正当过程主要被法院运用于对立法之合宪性的审查
3关于实体性正当过程,理论上仍然存在争议
4程序性正当过程是指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在作出决定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
换言之,程序的正当过程对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