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卷第4期2008年7月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GUIZHOUUNIVERSITY(SocialSciences)V01.26No.4Jul.2008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的司法处遇张桂霞(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河南郑州450002)摘要:根据人道主义和刑事责任理论,犯罪的精神病人如果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不受刑事处罚
但是,精神病人犯罪有精神障碍方面的原因,如果不对其加以必要的治疗,消除或者控制他们犯罪的病理原因,他们有可能继续犯罪
因此,从社会防卫等角度出发,应当对有严重危险性的精神病人实施强制治疗
关键词:无刑事责任能力;司法处遇;强制治疗中图分类号:I)91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099(2008)04-0066一05法律是理性之物,而精神病人恰恰欠缺的就是理性
二者的不期而遇,带来了一个很现实的法律难题:法律该如何认定和处置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的不法行为
一、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司法处遇的立法比较在英国,1265年,英国首席法官Bracton提出一项条例:“因为精神失常的行为类同一头野兽,故应免于治罪”
1326年,爱德华二世统治时期制定了有关的法律条例,即因被告精神失常(后被称作精神错乱)而免除其刑事责任
《1800年精神错乱者刑事法》进一步规定,“对因患精神病而被宣布无罪的精神病犯罪人,法院必须发布命令将其置于羁押之下,直至恢复神志”
对全世界产生重要影响的是麦克·纳顿条例
1843年,麦克·纳顿因谋杀罪而受审
麦克·纳顿受妄想的支配,企图杀死当时的英国首相皮尔,由于他不认识皮尔,结果杀死了皮尔的秘书
在审理中,麦克·纳顿的律师十分机智地说服了陪审团,称麦克·纳顿患有精神病,不知道对与错的区别,不知道他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
法庭最终判麦克·纳顿因精神错乱而无罪
这一案件的裁决,成为英国、美国等判定精神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