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3号颁布时间:2010-4-13《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6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中央企业落实节能减排社会责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接受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依法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资委联系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监督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研究制定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二)指导监督中央企业统筹规划,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节能减排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三)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负责人节能减排考核奖惩制度,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四)组织或参与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审计,建立问责制度;(五)组织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宣传、培训、交流
第五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按照企业能源消耗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附件1)
(一)重点类企业
主业处于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机械行业,且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