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说纷纭第9期――外企如何处理职工奖励基金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付福利费”和“职工奖励基金”现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有一定的差异:具体表现在外企不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而是在税后提取职工奖励基金等,但是发生的福利费,要先按规定冲减“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而且税法规定发生的福利支出不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可按实际数在当年税前扣除
那么企业是否可以不计提“职工奖励基金”,而在实际发生福利支出时,直接进行税前扣除呢
请问您在实际工作中是如何处理这类问题的
是如何进行相关基金的提取及福利的支出和帐务处理的呢
能否列出有力的依据
相关文件如下:财政部财会[2001]62号: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应付福利费”科目除核算从“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各项内容外,只核算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
其余福利费应于发生的当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财政部财会[2002]5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也不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福利费,除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三项福利基金外,企业当期发生的其他福利费,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应付福利费”余额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709号: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即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在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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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一:外企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及福利支出的财税处理发文时间:2006-10-26作者: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曹全清一、外资企业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概念、提取及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