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开发间接费审核的一点体会陶战银一、税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006号)第九条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因开发间接费计入房产开发成本,对房地产公司而言,增大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和加计20%的扣除基数,从而增大土地增值税前扣除金额,降低土增税税负
但除上述文件列举的八项费用之外,哪些费用可以列入开发间接费
成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博弈的焦点,导致各地税务机关掌握的尺度各异
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会计核算时,通常在上述文件所规定的八项费用之外列支了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如职工教育经费、通讯费、交通差旅费、租赁费、管理服务费、样板间支出、利息支出、保安费用等等,那么,在进行土增税清算时,这些费用能否扣除就变得很不确定,所以,在审核开发间接费时,就要慎重处理这些费用
三、会税差异处理在作土地增值税审核时,首先要合理地区分计入开发间接费与期间费用的界限
对于直接组织、管理项目的人员发生的费用支出,应作为开发间接费扣除
其次要区分费用的性质是否为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
按职能划分的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发生的费用,也不一定全部都能列支为开发间接费,如业务招待费、培训费,需要根据费用性质以及与项目关联程度判定
在会计核算与税法不一致,应按税法进行调整,这里调整分两个层面,第一,会计科目适用错误,按会计核算要求调整会计科目,调整后会税没有差异
第二,会税政策差异,调表不调账
四、具体费用的处理(一)关于样板间的支出问题根据财法字【1995】第006号第九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咨询答复,售楼处、样板间发生的支出不能计入开发间接费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税务总局答复如下:临时的售楼处、样板房及其装修费用如何列支
【发布日期】: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