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48年,美国国会制定了《FederalWaterPollutionControlAct》;1972年,以名为《ClearWaterAct》的修正案对《FederalWaterPollutionControlAct》进行了大幅修订
《ClearWaterAct》规定,公共处理设施必须在1977年7月1日前达到二级处理设施标准
其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有2个依据,一是基于技术,另一个是基于水环境美国的污染物指标设计采用多日平均值,比如规定了常规污染指标BOD5、TSS的7d平均限值或30d平均限值,30d平均限值远小于7d平均限值,同时考虑污染物去除率
其30d平均限值相当于我国的日均值二级排放标准
这是联邦层面对公共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较为宽泛,按照国家污染物减排(NPDES)许可证制度,联邦环保局(EPA)授权各州各郡县的地方环保局根据当地水环境、水资源、企业布局、经济情况等制定不同的地区性排放标准
地区性排放标准也并非一刀切,不同的污水处理厂可以根据需要执行不同的排放标准
注:美国标准的BOD5并不对应中国标准的BOD5
美国的BOD5包括CBOD5和NBOD5,而中国的BOD5仅指CBOD5
欧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了对零散的水资源管理法规进行整合,欧盟于2000年颁布了《欧盟水框架指令》(WaterFrameworkDirective)
其中,排污限定指令有《城市废水处理指令》(91/271/EEC)
该指令要求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标准见表2,均为年均值,总氮与我国污水处理厂一级A排放标准相当,其余指标类似于我国的二级排放标准
该指令对欧盟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并不等同于国内法,成员国可根据各国水域特点、经济技术条件等制定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
日本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日本1970年颁布了《水质污浊防止法》,水质标准包括健康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