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工商发〔2010〕9号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各分局、县(市)局,市局各部门、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全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督促全系统工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8〕54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哈尔滨市1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市局制定了《哈尔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单位、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市局。二○一○年三月十日哈尔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一章违反登记管理行为行政处罚第一节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行为行政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一、《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一)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2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10%以下,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至8%的罚款;(2)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20%至40%,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10%至20%,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8%至12%的罚款;(3)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40%至60%,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20%至30%,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2%至15%的罚款。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仍虚报注册资本。(1)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三十万元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三百万元以下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至8%的罚款;(2)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股份有3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至六百万元,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8%至12%的罚款;(3)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六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2%至15%的罚款。(二)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一项的,处以五万元的罚款;(2)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二项的,处以五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3)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三项的,处以二十万至三十万元的罚款;(4)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四项的,或者虽不属于上述情况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三十万至四十万元的罚款;(5)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四项以上的,或者虽不属于上述情况但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以四十万至五十万元的罚款。二、《公司法》第二百条、《条例》第七十条:4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支付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1、股东、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2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10%以下,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的罚款;(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20%至50%,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10%至30%,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至10%的罚款;(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5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30%以上,处以虚假出资金额10%至12%的罚款;(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5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30%以上,并且造成后果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12%至15%的罚款。2、股东、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