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工商发〔2010〕9号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各分局、县(市)局,市局各部门、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全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督促全系统工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8〕54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哈尔滨市1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市局制定了《哈尔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单位、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市局
二○一○年三月十日哈尔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一章违反登记管理行为行政处罚第一节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行为行政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一、《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一)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2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10%以下,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至8%的罚款;(2)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20%至40%,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10%至20%,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8%至12%的罚款;(3)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40%至60%,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20%至30%,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2%至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