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编辑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该《条例》分总则、组织实施、综合管理、生育调节、技术服务、奖励与社会保障、法律责任、附则8章70条,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仪,通过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并将、于2014年3月28日开始,正式施行一方为独生子女夫妇的两孩政策
[1]中文名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通过时间2002年9月27日决定会议吉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所属地区吉林省目录1
2修改决定3
3单独二胎4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组织实施3
▪第三章综合管理4
▪第四章生育调节5
▪第五章技术服务1
▪第六章奖励与社会保障2
▪第七章法律责任3
▪第八章附则公告编辑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4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3月28日修改决定编辑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吉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