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渎职行为及其类型渎职行为,是《刑法》中渎职罪的重要内容
由于法律规定的概括和司法实践中问题的复杂,对于渎职行为的类型,刑法学界和实务界有多种不同认识
对渎职行为的类型加以研究,对于解决实际问题和理论困惑,具有一定的意义
一、渎职行为的概念和本质本文所说的渎职行为,是刑法意义上的渎职罪的视野中来展开的,因此,要理解渎职行为的概念,就要首先准确把握渎职罪的概念
按照关于渎职罪概念的通说,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然而,当我们对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加以研究就会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总体上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两类行为,而徇私舞弊不是与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既并列又没有交叉关系的独立的行为方式,因此,渎职罪,我们认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从根本上说,渎职犯罪是权力腐败的一种极端表现形式,是那些以“公仆”自居的国家官员对人民赋予的权力的严重玷污和亵渎行为,是一种权力的异化和变质现象
渎职犯罪的本质,就是对权力运行与责任的背离
基于此,我们认为,渎职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上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1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密切关联
国家机关的活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执行国家职能、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活动
这种活动除了必须具有合法性之外,还必须具有客观公正性,故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实际上是指合法、客观公正地执行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