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活动行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嘉荫县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地址:嘉荫县乌云镇
第三条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社员、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
社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社以社员为服务对象,依法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
其业务活动范围是:淡水鱼养殖;为本社社员组织水产养殖所需的渔业生产资料;销售本社社员淡水鱼养殖的渔业产品;为本社社员提供新技术、新品种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本社对由社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或者发展基金),按照社员的出资额或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或者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社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社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以上事项也可以依照合作社有关会议决定实行
第七条本社在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本社为每个社员设立个人档案(账户),记载个人信息、该社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社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社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等等
第九条本社社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二章社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相关水产渔业生产经营,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本人自愿申请,依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本社社员大会批准,即可成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