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杰、阎天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发布日期:2016-01-05浏览:35次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浙绍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海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新,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启兵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刚,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才辉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权峰,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湖北省安陆市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季慧娈,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文虎,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伟俊,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化名“刘瑶瑶”)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丁哲瑜,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绍检公一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杰、阎天、吴启兵、汪才辉、李某甲、吴某、李某乙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琳英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