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一、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年来,我国在社会保障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的客观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不能为社会保障方面出现的问题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支持,需要不断的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滞后社会保障要以社会立法为方式,才能使其运作法制化、规范化
纵观国外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无一不是立法在先
德国于1883年颁布《疾病保险法》,于1884年颁布《工伤保险法》,于1889年颁布《养老和伤残保险法》,这三部立法确立了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思想和原则,开创了社会保险立法的先河
美国也于20世界30年代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障法成文法典而名闻于世
我国改革开放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走过了30多年,到20XX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才通过了《社会保险法》,才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以及基本的制度框架,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相比,立法工作明显滞后
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其他方面,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等立法相当薄弱,基本上在立法方面处于空白
社会保障立法的滞后必然造成社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二)社会保障立法层次低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在立法层次上应该有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其效力应仅低于《宪法》
但在现实中,人大立法很少,行政法规多,立法层次和效力较低
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规中,比较普遍的存在着缺少法律责任的现象,在实践中,当有关社会保障问题的争议或纠纷发生时,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难以根据有效法律依据进行仲裁或判决,无法确第1页共4页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
(三)社会保障立法体系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