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一、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年来,我国在社会保障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的客观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不能为社会保障方面出现的问题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支持,需要不断的进行改革和完善。(一)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滞后社会保障要以社会立法为方式,才能使其运作法制化、规范化。纵观国外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无一不是立法在先。德国于1883年颁布《疾病保险法》,于1884年颁布《工伤保险法》,于1889年颁布《养老和伤残保险法》,这三部立法确立了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思想和原则,开创了社会保险立法的先河。美国也于20世界30年代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障法成文法典而名闻于世。我国改革开放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走过了30多年,到20XX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才通过了《社会保险法》,才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以及基本的制度框架,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相比,立法工作明显滞后。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其他方面,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等立法相当薄弱,基本上在立法方面处于空白。社会保障立法的滞后必然造成社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二)社会保障立法层次低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在立法层次上应该有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其效力应仅低于《宪法》。但在现实中,人大立法很少,行政法规多,立法层次和效力较低。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规中,比较普遍的存在着缺少法律责任的现象,在实践中,当有关社会保障问题的争议或纠纷发生时,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难以根据有效法律依据进行仲裁或判决,无法确第1页共4页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三)社会保障立法体系不健全社会保障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应有自己完整的体系。但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未出台与之相关联的专门的社会保障基本法,而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根本法律依据的国家行政法规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结果导致不能相互配合,不能形成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体系,这必然导致了社会很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可循,无法可依。同时,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工作中,不同省市地区、不同机关部门制定的社会保障办法参差不齐,差异很大,不够统一,这种“分散立法”的体例导致了政出多门的现象,使社会保障立法应有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得不到充分的体现。在实践中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工作也处于被分割的状态,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城镇企业职工的各项保险工作;人事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公费医疗;民政部负责农村和城乡社会救济等等。此外,完整的法律规范应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等要件,缺少这些要件的法律规范无疑是一个有较多缺陷的系统,无法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性作用。(四)社会保障的法律监管和实施机制薄弱首先,建立健全我国特色的社会保障的法律监管和实施机制是社会保障法制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为广大人民群众促民生、保和谐的需要。社会保障的法律监管是指为社会保障的日常监督与管理符合国家现行法律规范的要求,进而加强对社会保障的管理过程和管理结果给予评议和鉴定。其次,合法的筹资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稳定的保障机制和有力的监督机制都不够健全。在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法律中,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法律中缺乏对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与运营的监督,致使部分负有缴纳社会保险法定义务人拒缴、欠缴、推诿等方式逃避缴费义务。实施机制较弱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社会保障法率中缺乏有关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的规定,导致现实中挤占、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十分突出却得不到及时和有效的惩治。二、我国特色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新时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是要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第2页共4页保障制度,着力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由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导致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薄弱问题,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社会公平的价值观进一步确立,加强政府责任。(一)进一步完善社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