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报告编制和出具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履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后,由资产评估机构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出具的专业报告
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以“资产评估报告”名义出具书面专业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遵循第四条资产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应当清晰、准确,不得有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提供必要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资产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人要求合理确定
第七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资产评估基本程序,经采取措施弥补程序缺失,且未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但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说明资产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处理方式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如果程序受限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八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第九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
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资产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资产评估报告为准
资产评估报告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的汇率
第十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章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声明、摘要、正文、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