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论行政法制监管体制一、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和必要性(一)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等
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法制监督是一种对行政权力制约的手段
(二)行政法制监督的必要性首先,传统文化的影响
我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注重行政权的行使,忽视个人权利保障
其次,从现实的行政实践来看,政府机构的设置,编制,运作以及相互之间的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滥用行政权、越权行政,怠于行政;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不清等
因此,在加速政府体制改革,必须加强行政法制监督
二、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的问题(一)权力机关监督存在的问题人大作为我国的权力机关,宪法赋予了其对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权力
其在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过程中,往往容易忽视法律规定的程序,超越权限,直接插手行政事物,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行政权行使的困难
另外,其监督表面独立性比较强,但实际上被一些因素所左右,仅仅能行使事后监督的权力
(二)行政机关监督存在的问题行政机关的监督分为一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专门行政机关的监督,在一般行政机关的监督中,由于没有建立起双向的监督制约体制,往往会出现下级在监督上级违法以及平级之间相互监督时显得无能为力
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缺乏相对独立的地位和独立行使职权的方式,使其在进行行政法制监督时总是受到某些方面的限制
由于监督客体与监督主体之间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所以会出现“吃政府的嘴软,敢怒不敢言”的状况
(三)司法机关监督存在的问题司法机关的行政法制监督,包括人民法院的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人民法院的行政法第1页共3页制监督是通过行政诉讼的形式进行的,行政诉讼是司法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