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不起诉决定申请书决定申请人(王x的父亲):王xx,男,汉族,20XX年3月5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务农,住忠县xx乡插花村4组
身份证号码:512223196703xxx439
联系电话:15095xxx583
被申请人:王x,男,汉族,20XX年7月20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未成年人,住忠县xx乡插花村4组
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请求事项:请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
事实和理由:嫌疑人王x于20XX年3月21日丰都县公安局以其涉嫌抢劫罪将其刑事拘留,20XX年4月21日被贵院批准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了逮捕
现丰都县公安局已经将此案移送贵院审查起诉
现我要求贵院对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理由如下:1、嫌疑人王x是未成年人,是初犯,他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也没有主管犯罪的恶意,比如,他找同学拿了50元,还退还了他同学45元;2、嫌疑人王x原来在忠县庙垭小学、拔山中学读书,表现很好,经常参加集体活动,而且还获得奖品,也就是说他人本质并不坏
后到丰都县xx镇中学校读书,该学校接收后读了近2个月,就不让他读书,强行将其引出教室,才导致这样的不良习惯;第2页共3页3、王x现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要求读书,给他一个学习改造的机会;4、我们家长愿意加强对王x的教育管理,负起监护责任,让他成人成才,不危害社会;5、王x的行为情节不严重,并没有造成其他同学身体伤害或不敢上学
而且他并没有到社会上强行要钱,也不是伙同其他人强行要钱,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
6、我们家长积极赔偿了损失,有部分损失我们家长找学校、派出所要求赔偿给其他学生,他们拒不接受
综上所述事实和理由,犯罪嫌疑人王x的行为及其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是初犯,又积极认错,悔改
根据我国《刑法》第61条、《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