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接待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局机关的接待工作,使接待费的合理使用,提高效能,培养勤俭自律的工作作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业务接待费是指局机关为业务经营的需要而支付的各种交际应酬费用
包括接待来访客人的茶叶、水果、饮料等费用;宴请客人的用餐、食品、酒水等费用;赠送客人、客户的礼品等费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门重要客人
第四条对口接待原则
各业务部门来的客人,由业务对口部门具体负责接待
第二章业务接待费的计算第五条业务接待费由财务部在年度预算中按照国家财经制度规定的计算标准(销售额的千分之一以内)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计算出年度总额
第三章业务接待费使用的审批第六条使用业务接待费金额500元(含)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和财务部长批准,500—1000元(含)由分管副总批准;1000元(含)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
接待标准见表一:级别标准行政副部级以上、特大型局机关总经理、副总经理级来宾总经理特批行政司局级、大型局机关总经理、副总经理级来宾200元/人行政县区级、中型局机关总经理、副总经理级来宾150元/人一般宴请50元/人表二:客户外协单位其他大客户中型客户普通客户重要普通维修特殊普通50
00元/人次30
00元/人次20
00元/人次25
00元/人次15
00元/人次10
00元/人次20
00元/人次10
00元/人次第七条业务接待部门人员应事先填写业务接待审批表(表三),按批准权限报批准人批准后可施行
特殊情况必须向批准人提出口头申请,获准后方可施行,事后必须补办手续,否则财务部有权拒绝报销
业务招待审批表姓名部门接待部门(来宾)日期人数接待标准(元)接待事由部门经理意见财务部经理意见办公室主任意见分管副总意见总经理意见第四章业务接待费的使用第八条业务接待费的使用应遵循勤俭节约,效能优先的原则,能免则免,能省则省;所有人员一律不准使用公款大吃大喝
第九条业务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