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聚集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依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中小企业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第三条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
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申报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
运营一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二)主要为省内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三)服务业绩突出
年服务中小企业8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3家以上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每年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