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一章总则第1
1条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3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接纳不足三周岁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4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选址和总平面布局第一节校址选择第2
1条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
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二、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
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四、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
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