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第3卷第4期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JoumalofHebeiVocationalCollege0fPublicSecurityP0liceDec.2003V01.3No.4【刑侦研究】论“证明事实”观念下现场勘查中物证的提取吴秋玫池进(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江西南昌3300143)摘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从传统的“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司法证明活动要进入以物证为主要载体的“科学证据”时代,就必须强调“物证宝库”——犯罪现场的重要作用
因此,从证明事实的观念出发,研究现场物证的提取范围,物证的提取方法及规则,分析物证提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解决的途径,对指导现行的侦查活动具有重要的价值
关键词:诉讼制度;证明事实;现场勘查;物证提取中图法分类号:D918.4文献标示码:A文章编号:1672—6405(2003)04—0036—06“准确及时的查明案件全部事实真相”,这是侦查部门对破案以后工作任务的定位
长期以来,侦查部门都把查缉犯罪嫌疑人和查明案件事实作为自己的职责
显然,在“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这不存在任何问题
然而,随着诉讼制度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转变,以证据为本的诉讼原则对起诉和审判前的侦查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侦查活动不仅要通过各种侦查措施,查明有关事实的真伪,查缉犯罪嫌疑人;更为重要的是,要用证据来明确或表明有关事实的真伪,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
即:既要查明事实让侦查人员自己明白,更要证明事实让侦查员以外的他人明白
因此,这种诉讼制度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从传统的“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
在侦查活动中要证明事实,就必须借助于“人证”和“物证”
由于人证,特别是被害人的陈述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言辞证据存在着更多的虚假性和不可靠性,而物证则是客观存在,具有较强的可靠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