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ucationScience青海师专学报(教育科学)JOURNALOFQINGHAIJUNIORTEACHERS�COLLEGE(EducationScience)��2009年第1期No1
2009��收稿日期:2008-06-04作者简介:辛庆玲(1981-),女,青海化隆人,中共青海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教师
��文章编号:1007-0117(2009)01-0083-05试论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辛庆玲(中共青海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青海西宁810000)��摘�要:行政处罚是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秩序的相对人所给予的制裁,它和刑事制裁、民事制裁一起构成公民的三大责任制度
行政处罚权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为管理所需要;另一方面稍有不慎就会危害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因而,要对行政处罚权严加规范和控制
那么行政处罚权要符合哪些要件
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的要件有哪些异同
研究这些问题不仅是规范行政处罚权的需要,同时也能为行政处罚的实践提供积极的指导
��关键词:主观过错;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中图分类号:D922
11�文献标识码:A���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行政委托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个人或组织予以制裁的行政行为
[1]在行政处罚的立法和实施中,应受处罚行为(有学者也称之为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是行为人负处罚之责的基础,占有核心地位
其中,行为人在何种条件下应承担行政处罚之责,实施处罚的机关或者组织又按什么规则去确定行为人承担处罚之责的根据和标准等问题,则是研究行政处罚行为的关键问题,我们称之为应受处罚行为的责任基础
[2]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行政处罚的归责原则;二是应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行政处罚的归责原则(一)概述�归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