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规划局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办法》、《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湘潭市城市规划管理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湘潭市城市规划区
本规定是编制、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具体规定和确定技术经济指标的依据
各县(市)及建制镇可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特殊用地和其他用地等十大类(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不同用地性质的地区和不同的规划阶段,可根据地区特点及规划深度要求,采用“标准”中建设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范围内用地性质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一规定的内容确定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配套的管线工程详细规划
(表一)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1旧城改造地段其他地段备注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