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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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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本章基本内容框架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该税属资源税类,其开征的主要目的是有偿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效益。《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于1988年由国务院颁布,2006年12月31日进行了修改,并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对企业、单位和个人开征,不区分内外资。本章作为税法考试非重点税种,题型均为选择、判断题,题量2-3小题,分值2-3分。本章主要内容:一、征税范围和纳税人二、应纳税额计算1.从量定额征收2.计税依据确定三、税收优惠1.国家统一规定2.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四、纳税申报及缴纳本章重点与难点本章重点与难点问题主要有:纳税人、计税依据确定方法、国务院及省级税务机关的减免税规定等。一、征税范围与纳税人(一)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述征税范围中城市的土地包括市区和郊区的土地,县城的土地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土地,建制镇的土地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具体有以下几类: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各方应以其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适用税属于资源税类。二、应纳税额的计算(2003、2004、2006、2007、2008、2009)(一)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具体使用如下:1.以测定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纳税人;2.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尚未组织测量土地面积,但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3.以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2)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二)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地区差别定额税率,每平方米土地规定的年税额如下(税率不必记忆,可作一般了解)纳税人所在位置适用的税率1.大城市1.50元~30元2.中等城市1.20元~24元3.小城市O.90元~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O.60元~12元▲经济落后地区,税额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率表中规定的最低税额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需报财政部批准。(2004)三、税收优惠(一)《暂行条例》或其他法规中规定的统一免税项目: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2.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上述1、2项中所述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免税,如果将办公用地、公务用地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出借,不属于免税范围。(2003)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上述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免税范围,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土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份起,免税5至10年。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2年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2003)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2004)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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