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格达奇嘎仙机场净空障碍物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加格达奇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保护,保障机场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区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场的净空区域保护、规划用地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大兴安岭行政公署(以下简称行署)负责组织城乡规划、国土、建设、无线电管理、公安、环保、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气象、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场所在地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机场净空区域保护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根据民航技术标准规定的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要求划定,用于保证民用航空器在机场起飞和降落安全的空间范围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机场跑道中心为基点,跑道两端各20公里,跑道两侧各10公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必须按照规定向加格达奇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加格达奇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以及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高度超过150米的建设项目时,应审核其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的要求,并依法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
加格达奇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时,应要求其产权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同时向机场管理机构提供必要资料
第六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竣工验收时,机场管理机构可以对建(构)筑物高度进行复核
如发现超过原审批高度,影响飞行安全的,由加格达奇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七条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