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八章锅炉房第183条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
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厅、影剧院的观众厅、候车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新建的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第184条锅炉房如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中,则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大超过10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2.每台锅炉必须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3.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联锁保护装置要定期维护和试验,以保证其灵敏、可靠;4.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5.独立操作的司炉五年以上,未发生过事故;6.必须有安全疏散通道
第185条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要设置时,除符合本规程第184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且锅炉房的设置应事先征得市、地级及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同意:1.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2.必须是用油、气体作燃料或电加热的锅炉;3.燃料供应管路的连接采用氩弧焊打底
此外,当锅炉房设置在地下室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第186条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相连
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应用防火墙隔开
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
第187条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至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如玻璃窗、天窗、薄弱墙等)
泄压处不得与聚集人多的房间的和通道相邻
第188条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1.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2.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和防冻措施;3.地面应平整无台阶,且应防止积水;4.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