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一、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教书育人,注重身教,为人师表,以身作则
(三)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
(四)掌握和运用普通文化知识、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原理,—20—自觉运用教育新观念和新理念,指导教育教学工作
(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
(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继续教育等要求
二、业绩能力水平(一)正高级教师1
教书育人业绩卓著(1)积极履行育人职责,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教育融入课堂教学,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健全人格
(2)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5年以上,工作中能够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帮助学生正确分析、认识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尊重学生差异,既注重学生群体成长,又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
(3)积极参与社会教育活动,—21—与社区和学生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能够针对学生的教育成长、学校教育工作和社区教育发展等提出指导性意见或方案
教学业务精湛(1)能够准确把握和使用教材,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
(2)备课认真、严谨,课堂教学目标明确,课程内容设计周密、完整,重点突出
(3)课堂教学能够驾驭自如,有创新点或新颖性,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认可
(4)课堂教学效果突出,高质量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目标和任务,所教学科学生的学业水平普遍高于教育质量要求
(5)根据学生成长规律、学科特点和教学要求,创造性地组织、指导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22—(6)在县(市、区)或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