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期间建设单位是否有权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案情简介:2008年8月,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小区提供为期两年的物业服务,后开发商决定不再续约,开发商将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接管该楼盘
开发商的行为遭到业主的极力反对,最终更换物业管理未能成功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建设单位是否有权在前期物业期间更换物业服务企业,针对本焦点,笔者将在下文中具体予以阐述
一、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建设单位是否有权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讨论建设单位是否有权在前期物业期间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也就是讨论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期间是否有对物业服务企业享有单方解除权
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定解除,另一种是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本案中不涉及法定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
具体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如果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款,守约方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与违约方解除合同,并根据合同的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计算规定确定)2/3以上通过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解除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十八条、二十二条的约定属于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业主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开发商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的管理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同和标准,某小区也没有出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本案合同中约定的“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