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办科技发〔201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本部各直属单位:为落实《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和《文化部“十二五”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完善文化科技创新体系,开展文化科技领域应用基础研究,提升文化创新能力,制定了《文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文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办公厅2014年4月17日文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文化部“十二五”文化科技发展规划》,规范和加强文化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文化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和培养优秀文化科技人才,组织文化科技创新,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载体
—1—其主要任务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承担文化科技基础性工作,解决文化发展中重大、关键和共性科技问题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文化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文化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文化部支持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和学术交流活动,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承担文化部相关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六条文化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
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规划,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负责重点实验室的认定、调整和撤销,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