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文件厦公消[2005]91号关于征求《厦门市住宅设计防火暂行规定》修改意见的通知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厦门市住宅设计防火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规》)实施两年来,受到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普遍欢迎和支持,但各单位在执行《暂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和难题,为完善《暂规》,进一步提高我市住宅设计的消防安全水平,我队拟牵头组织进行修订,现广泛向各单位、个人征求《暂规》的修改意见,有意者请于8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或相关资料寄至厦门市湖滨北路119号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建审科(或传真:5302234)
附件:《厦门市住宅设计防火暂行规定》(2003年版)1二○○五年八月五日主题词:消防征求意见通知抄送:支队领导
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2005年8月5日印发附件:厦门市住宅设计防火暂行规定1总则1
1为适应新时期本市住宅商品化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防火技术规范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厦门市住宅设计防火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提高我市住宅建筑的防火设计水平
2本《规定》适用于建筑高度在100m以下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新建住宅
改建、扩建住宅及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不适用于酒店式公寓、外口公寓、单身公寓的防火设计
3本《规定》未阐述部分仍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的有关规定执行
1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多层住宅——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含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3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的普通住宅(含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4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和住宅组成的建筑
5单元式住宅——由多个住宅单元拼接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的住宅
6塔式住宅——独立单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