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发展权的角度剖析农村未成年人留守现象发展权是人类借以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手段,而真正实现发展权又是社会进步与历史发展的归宿
20世纪80年代以后,未成年人不再被看作是家庭和社会的附属成员,而被认为是权利主体,有巨大的潜能,有自己的见解,所有这些都应得到成人的尊重
未成年人发展的优先权,在此期间开始成为国际社会的法律准则
而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他们的子女被留守农村,从而出现了一个特殊群体——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如何预防这一群体犯罪并得到有效的教育,维护他们的发展权便成为我们不得不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
一、发展权是未成年人的基本人权自爱伦·凯在1989年出版《儿童的世纪》一书,做出“20世纪将是儿童的世纪”这一预言以后,世界各国都开始重视儿童的地位,注意保护儿童的权利,并在国家的纲领性文件和法律中有所体现,对形成新的儿童观、发展观和教育观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未成年人成长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具有一定的阶段性,特别是农村留守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发展权的确立和保障对其具有特殊的意义,是未成年人的基本人权,应得到法律的制度保障
发展是指人随年龄(时间)递增而发生的个体的身心变化与成长
[1]因此,未成年人发展权是法律赋予的,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在社会化过程中得以健康发展的一项基本权利
发展权作为所有未成年人应该享有的人权,得到了国际组织和各国的关注
从法律渊源看,发展权的基础被看成是生存权的结果
没有发展的生存必然因缺乏进化的活力而萎缩
发展权实现于人的社会、离不开人的本质;人的本质又离不开人的生存与发展
人只有获得这种权利,才能摆脱与其他动物合为一体的状态,而成为社会上的、法律上的人
而作为发展权实体内容的发展则具有多元性或综合性,覆盖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社会各个方面及其内容诸环节,是指建立在主体自身独立基础之上的以上诸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