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的通知的通知鲁卫医字〔2010〕56号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市各单位按照我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血液透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卫医字[2010]40号)要求,根据《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和《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版)》对辖区内开展血液透析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并将辖区内检查合格的单位名单和暂停开展血液透析医疗机构名单于4月30日前报至我厅医政处;开展血液透析的省(部)属医疗机构要认真开展自查,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填写《山东省开展血液透析医疗机构信息表》(附件),于4月26日前传真至我厅医政处
联系人:肖辉,杨晓帆;联系电话:0531-67876249;传真:0531-67876263
附件:山东省开展血液透析医疗机构信息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规范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1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