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02(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8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8
1公共开放空间8
1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
2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水体和城市广场等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协调确定
公共绿地的规划要求见本标准与准则第7章
3城市广场8
1城市广场应采用无障碍设计
2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结合,满足人的活动和空间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饮水器、标志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广场应设置公厕
3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45%,绿化宜种植高大乔木
4城市水体8
1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的警戒水位、潮差和绿化
2应保持水体沿岸用地的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严格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
5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开放空间8
1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场地公共开放空间,与基地地面高差应控制在±6
0米以内(含±6
0米),并应有宽度不小于1
5米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
2建筑物地面首层架空作公共开放空间时,净高不应小于5
4米,进深不应小于8
3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骑楼时,骑楼净高不应小于3
6米,步行通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3
0米,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
20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
2建筑物的高度控制8
1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和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
2在飞机场、